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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草案将进入二审 拟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规定纳税人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时间:2023/08/26

  增值税法草案将进入二审 拟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处理方式

  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了近期立法工作有关情况。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了解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

  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值税法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学位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等。

  增值税法草案将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将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二是,细化明确简易计税的具体情形。

  三是,进一步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要求。

  四是,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

  五是,规定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六是,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税收立法授权条款。

  在发布会上,杨合庆介绍,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到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近年来,我们的学前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总体上看,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还比较突出,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前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时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学前教育法草案。

  草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学前教育定位,补齐教育短板。二是健全规划举办机制,促进资源供给。三是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教育质量。四是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素质。五是完善投入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六是健全监管体制,强化监督管理。

  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复议申请便民举措

  202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杨合庆介绍,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加强行政复议履职保障和要求。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

  二是增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

  三是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通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等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告知行政复议前置有关情形。

  四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规定:对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拟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一些主要修改,包括: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公司债券管理体制有哪些修改?对于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作了哪些完善?

  对此杨合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对公司债券一章作如下修改:

  一是,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改委的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

  二是,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三是,适应公司债券无纸化实践发展需要,将公司应当备置的债券存根簿改为债券持有人名册。

  四是,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五是,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规则和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相关规定,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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